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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疏忽未及时转交材料,导致未作出复议决定,怎么办?

【案件回放】


王某在云南省某县某小区售楼处施工现场看房,后发现有人死在施工现场,王某就拍下来,但拍照时被某县公安局的警察强行戴上刑具限制人身自由7小时。

2019年5月23日,王某向云南省某县公安局申请公开某县公安局在公共场所执法时禁止公民采取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监督的审批文件和审批领导人员名单的信息。某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告知书,通知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王某对某县公安局的告知书不服,于2019年6月27日向某县相关部门申请复议,某县相关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通知王某补正材料。王某在某县相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正材料,并邮寄至某县相关部门。但王某一直未收到复议决定。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某县相关部门作出复议决定。

庭审中,某县相关部门答辩称,答辩人补正材料确由其工作人员签收,但未转交至负责行政复议的机构。请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责令某县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本案中,王某向某县公安局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某县相关部门申请复议,且其已经提交了复议申请。因王某对某县相关部门要求寄回补正材料的收件人理解有误,未按照某县相关部门要求书写收件人,导致某县相关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的机构未收到王某的补正材料,最终未能作出复议决定。但王某的补正材料确由某县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签收,未作出复议决定是因某县相关部门内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未及时转交材料导致,故某县相关部门仍具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责,王某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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