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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法言l 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亮点及新旧对照表

2020年11月11日,习近平主席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修改后共6章,67条。

本次著作权法修订的主要亮点如下:

1、将作品的定义直接规定在著作权法中,并将“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修改为“以一定形式表现”;

2、作品类型将电影作品、类电作品统一为视听作品;

3、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从“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

4、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规范管理,信息公开;

5、复制权增加“数字化”一种表现方式;

6、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合理扩张;

7、明确了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行使方式;

8、增加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所属媒体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

9、增加受让人展览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的规定;

10、增加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改编、汇编、播放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11、增加“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12、增加了演员职务表演权利归属的规定;

13、增加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的技术措施,不得以此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及技术服务的规定;

14、增加可以避开权利人的技术措施的例外情形;

15、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元,明确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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