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所讯 2015年3月21日,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廖行律师就依法维权问题接受四川电视台《黄金30分》节目采访。该节目于2015年3月23日在四川电视台播出。
以下为采访文字稿:
事件简介:
广元某中学的14岁的学生小强,在上课时突然晕倒,老师及时拨打了120,在等待120的过程中,该老师和其他同学一起将小强抬至一楼操场,10多分钟120赶到后认定小强已经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载明小强是心源性猝死,小强的母亲承认小强有心率过快的情况。
但小强的父母认为学校应当对小强的死亡承担责任,在学校围堵校长、上演跳楼秀,然后,小强的父母又到教育局讨说法并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导致教育局的设施受损,后小强的父母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记者:谁应当对小强的死亡承担责任?
盈科廖行律师:目前从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来看,死者系心源性猝死而死亡,这是一种突发的疾病,是因为死者自身的特异体质造成的,但是这个结论是否准确?双方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死亡原因,如果确实是死者自身疾病造成死亡的,那么学校就没有责任,但是如果从死者发病到死亡过程中学校未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比如:打120、照看死者等等,那么学校要根据相应的过程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鉴定出有其他原因导致小强死亡,那么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小强的父母的维权方式是否正确?
盈科廖行律师:任何组织、机关和个人的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本事件无论是谁的责任,各方都应当依法维权,不能通过哄闹、围堵、冲击学校、机关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诉求,即便你的诉请是合理合法的,如果的维权的方式不合法,那么也要承担违法的后果包括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本案中死者家属对死亡原因不服,应当通过司法鉴定、协商、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如果采取过激、违法甚至是犯罪的方式来解决,那么,将面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为什么经常出现过激的维权方式?
盈科廖行律师:一段时间以来,有的人过激的方式实现了所谓的诉求,一些单位和个人不排除基于所谓稳定的需要,采取息事宁人的方式解决了争议,但是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们一定要依法办事,倡导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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