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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帮助原告追回本金40万元及利息(法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事实:2019年9月25日,被告天津某物流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林某向崔某出具《欠条》,借款40万元,《欠条》中约定借款和还款主体为天津某物流公司,林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10月19日到期。到期后天津某物流公司未还款,崔某于2021年10月26日起诉。案件准备:本律师接案后,了解到天津某物流公司账户已无资产,当事人崔某在保证期间内并没有要求林某承担过保证责任,崔某认为天津某物流公司和林某地位是一样的,只要求林某还款就可以,因保证期间已过,律师要求当事人将实际支付给公司指定第三人的40万元银行流水打印出来,并提供向林某催要款项的电话录音证据,本律师经授权调取了该公司内档,并查询到林某曾通过公司账户用于购买个人用途的房屋。争议焦点:借款事实是否存在,林某是否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中天津某物流公司和林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根据崔某出示的欠条和转账银行流水能够证明天津某物流公司与崔某存在借款合意且已经实际给付,且经本律师调取公司内档后发现,天津某物流公司是自然人独资企业,林某是法人,林某以公司账户用于个人购房,可以推定林某与该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林某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结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天津某公司出具《欠条》和崔某按照该公司指示向案外人转账,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且通过本律师的努力,在保证期间已过的情形下,另辟蹊径,发现该公司是自然人独资企业,并且通过多方搜集证据,发现了股东林某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林某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公司偿还崔某40万元本金及利息,并要求林某承担责任,挽回了当事人崔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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