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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害纠纷案件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2019年6月,我方当事人在著名的龙泉山上驾驶摩托车下山时与另一人驾驶上山的另一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对方伤害住院及车辆受损。因协商赔偿未果,对方车辆的车主直接把我方当事人和另一人一同起诉了,要求我们事故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方当事人便委托我作为律师全权代表他处理这个案件。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的金额约为原告起诉主张金额的一半,也就是说通过我们的代理为当事人减少了50%以上的赔偿责任。对案件结果,不仅我方当事人很满意,连一同作为被告的事故另一方当事人都觉得满意。二、办案过程在接手本案后,我迅速梳理了对方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等。梳理后发现本案并不是简单的因为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财产损害纠纷。本案中:与我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并非驾驶员本人名下的车辆,而是她从某租赁服务部私自骑走的他人出租在该服务部的摩托车。所以该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将我方当事人以及对方车辆的驾驶员一并告上了法庭。又因为驾驶该车辆的驾驶员为未成年人,于是该驾驶员的父母也被列为共同被告,因此一个案子就出现了四方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共计13.6万元,我在答辩时认为:首先,该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在车祸发生后没有及时的进行车损鉴定而直接将该车辆交予车行进行维修,对于汽车维修费用的主张不合法理;其次,原告对于出租在租赁服务部的可能取得的出租费用损失的主张也没有法律依据。最后,法院在审理本案件后,判决由四个被告共同承担6万元的维修费用,为我们当事人最大限度地争取到了最小的损失。三、律师点评这个案件特殊的点在于法律关系更为的复杂,相较于一般的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财产损害纠纷,本案的当事人不仅涉及发生交通事故的两位驾驶员,还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租赁服务部,以及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义务的父母。在涉及多方当事人的诉讼案件时,我们建议当事人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原告因为没有正确的对涉案车辆进行车损鉴定,在程序上就具有可苛责的理由,因此在该诉讼案件中原告的实际损失就没有全部得到支持;而作为被告,是连带承担责任还是各自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这些都是我们作为律师可以利用法律去帮当事人争取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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