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房屋拆迁中有哪些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房屋管理部门在将符合条件的拆迁对象提交审批后,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但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劳动保障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司法救济权和参与重大社会事务权。
(一)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但在很多地方,强拆出现了黑社会组织的影子,夜深人静时破门而入,敲门砸窗,殴打被拆者,强迫市民搬走。有的地方只是在夜间进行强拆,当事人被放入车内,推土机就开始工作。滥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为借口错误逮捕当事人,是对人身自由的严重侵犯。
(二)财产权
《宪法》和新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未经所有权人许可,不受任何权力和任何形式的侵犯。但是很多居民花了毕生积蓄买房,拆迁公告下来了,说要拆迁,补偿金额不合理,不能再搬回来买新房了。
另外,很多新建小区距离市区较远,上学、通勤、购物等极其不便。而且在市中心附近做生意也不方便。要么是通过劳动赚取收入的机会成本大大降低,要么是预期收入的资本成本增加,损害了被拆迁人的财产性收入。幸运的是,在一个城市的空城规划事件中,政府通过协调充分保护了拆迁户的权利,实现了政府部门、房屋拆迁人和拆迁户的双赢。
(三)劳动保障权
在职员工如果是拆迁当事人,行动不顺利,轻的就调走,重的就开除公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劳动法》被一些地方政府扭曲滥用,成为其肆意侵犯公民权利的工具。
(四)知情权
很多地方在张贴房屋拆迁公告时,拆迁评估补偿金额几乎都是公布的。拆迁人很少被告知补偿评估的标准、评估的公司、拆迁的法定程序、法律救济的途径,所以很多拆迁户被欺骗、被愚弄、被不尊重的意识很强,拆迁纠纷从一开始就埋下了隐患。拆迁的实际用途与原拆迁公告中的有所不同,这也是拆迁人上访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不同建设项目的补偿金额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有很大差异。
(五)公平交易权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时没有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这在强拆的源头是不公平的,也是最大的不公平。在拆迁评估过程中,很多地方的拆迁户无权选择被评估机构。评估过程的不公开和评估的黑洞都导致了住房安置和补偿的不合理。
(六)司法救济权
"在实践中,人权完全通过法院得到保护和落实."司法上诉是公民行使权利保护的最后途径。处理公民人身财产纠纷是世界通行的做法,这不是行政裁决的终结,而是司法裁决的终结。
(七)重大社会事务参与权
在很多拆迁事件中,拆迁户无法充分行使参与权,表现为:项目规划影响全局,不听取广大拆迁户意见;拆迁户在制定房屋拆迁基准价时没有参加听证会。
(责任编辑:六六)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一)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但在很多地方,强拆出现了黑社会组织的影子,夜深人静时破门而入,敲门砸窗,殴打被拆者,强迫市民搬走。有的地方只是在夜间进行强拆,当事人被放入车内,推土机就开始工作。滥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为借口错误逮捕当事人,是对人身自由的严重侵犯。
(二)财产权
《宪法》和新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未经所有权人许可,不受任何权力和任何形式的侵犯。但是很多居民花了毕生积蓄买房,拆迁公告下来了,说要拆迁,补偿金额不合理,不能再搬回来买新房了。
另外,很多新建小区距离市区较远,上学、通勤、购物等极其不便。而且在市中心附近做生意也不方便。要么是通过劳动赚取收入的机会成本大大降低,要么是预期收入的资本成本增加,损害了被拆迁人的财产性收入。幸运的是,在一个城市的空城规划事件中,政府通过协调充分保护了拆迁户的权利,实现了政府部门、房屋拆迁人和拆迁户的双赢。
(三)劳动保障权
在职员工如果是拆迁当事人,行动不顺利,轻的就调走,重的就开除公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劳动法》被一些地方政府扭曲滥用,成为其肆意侵犯公民权利的工具。
(四)知情权
很多地方在张贴房屋拆迁公告时,拆迁评估补偿金额几乎都是公布的。拆迁人很少被告知补偿评估的标准、评估的公司、拆迁的法定程序、法律救济的途径,所以很多拆迁户被欺骗、被愚弄、被不尊重的意识很强,拆迁纠纷从一开始就埋下了隐患。拆迁的实际用途与原拆迁公告中的有所不同,这也是拆迁人上访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不同建设项目的补偿金额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有很大差异。
(五)公平交易权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时没有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这在强拆的源头是不公平的,也是最大的不公平。在拆迁评估过程中,很多地方的拆迁户无权选择被评估机构。评估过程的不公开和评估的黑洞都导致了住房安置和补偿的不合理。
(六)司法救济权
"在实践中,人权完全通过法院得到保护和落实."司法上诉是公民行使权利保护的最后途径。处理公民人身财产纠纷是世界通行的做法,这不是行政裁决的终结,而是司法裁决的终结。
(七)重大社会事务参与权
在很多拆迁事件中,拆迁户无法充分行使参与权,表现为:项目规划影响全局,不听取广大拆迁户意见;拆迁户在制定房屋拆迁基准价时没有参加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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