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养殖场拆迁补偿案件:刘先生的养猪场于2012年7月领取了养殖场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位于江苏省某地。2012年,刘先生投资建设两栋建设两栋生猪养殖设施,面积各为1000平方米左右。2013年10月,养猪场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15年,养猪场新建生猪养殖设施一栋约1000平方米,经过江苏省某地发改委立项审批、并经环境保护局办理了环评手续。
2019年1月31日,江苏省办公室下发《印发全省河湖违法圈圩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对省内河道等管理范围内严重影响河湖行洪和输水蓄水功能的违法建设,予以立即整治,可采用拆除取缔等处置方式。2019年6月1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清理其他违法设施等。该通告在全县乡、村公共场所进行了张贴,县相关部门还通过第三人向刘先生的养猪场送达了该通告。2019年7、8月期间,养猪场自行拆除了部分养殖设施,但未全部拆除。2019年10月26日,镇政府向刘先生送达催告书,并限期3日内拆除违法建筑。2019年11月15日,镇政府组织人员对养猪场剩余养殖设施予以强制拆除。
刘先生认为,镇政府强制拆除养猪场的行为违法,于是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养猪场未按照要求自行拆除,镇政府对案涉养殖设施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镇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清理案涉养殖设施的期间属于防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防洪紧急期,故实施清理拆除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履行法定的程序。虽然在强制拆除前进行了催告,但未完整履行法定程序,故其强制拆除养猪场养殖设施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强拆行为违法。
律师观点
征收拆除应当进行合理的程序,一旦遇到强拆行为,应当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涉及的是行政违法,我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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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吕德祥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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