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客服
扫一扫

扫一扫加我

返回顶部

未经批准,不能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单独进行征收!

【案件回放】


张某是云南省昆明市某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及承包地,2018年某县相关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张某的房屋及承包地在《征收决定》所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因遭到两村广大群众强烈反对后一度搁置。2019年,某县相关部门又作出《征收决定》,将征收时间延长到2020年9月30日,并称已搁置流产长达二年多的2018年《征收决定》继续有效。张某认为,某县相关部门的上述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程序违法,应当撤销。为此,张某将某县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撤销。


庭审中,某县相关部门辩称,张某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答辩人的决定于2018年2月作出,张某于2020年5月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答辩人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国务院、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文件精神。综上,请求驳回张玉林的起诉。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撤销某县相关部门2018年2月22日及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关于县城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中对张某的房屋决定征收的行政行为。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二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本案因某县相关部门未能举证证明其于何时将2018年《征收决定》送达张某,故张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某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所涉房屋坐落的土地为集体土地,该部门应当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中关于对集体土地征收的规定,经由报批、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等法定程序,才能对张某房屋坐落的集体土地予以征收。但某县相关部门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作出本案被诉《征收决定》前已经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因此,作出的《征收决定》对张某的房屋进行征收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征收,是公权力对公民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授权进行,法无授权不可为。

邵阳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