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女士要求拆迁信息公开遭拒绝,起诉法院能否得到支持?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程女士是辽宁省丹东市某区的居民,在2017年,其所住房屋开始动迁,但是就补偿协议双方一直存有争议,就此程女士向负责拆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提出了拆迁信息公开的申请。但是住建局并未直接进行回应,而是让其下属机构向程女士作出了《信息告知书》,里面载明原告需要提出其要求公开信息的具体名单或者范围,然后需要再次到该部门进行查询。
程女士认为住建局的下属部门作出的报告内容违法,并且其没有进行拆迁信息公开的职能,所以她一气之下将住建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已作出的《信息告知书》,并让住建局依法公开本区改造拆迁户分户信息。那么,究竟她的主张能否被法院支持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一,住建局是本区内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部门,针对拆迁信息公开有法定职权,应当依法公开房屋征收补偿信息。第二,住建局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并且,程女士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属于住建局作为拆迁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但是在程女士申请下其仍未进行拆迁信息公开,属于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法院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第三,其下属机构向程女士作出的《信息公开书》要求原告提供补偿的具体名单或范围,经批准后方可查询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根据其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其行为超出职权范围,该《信息告知书》应被予以撤销。
最后,法院支持了程女士有关拆迁信息公开的诉讼请求并作出判决,撤销住建局下属机构作出的《信息告知书》,责令住建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依法公开本区某地块房屋征收分户补偿情况信息的法定职责。
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的职责,拆迁信息公开可以保障公众在拆迁过程中权益的实现,也可以推动拆迁工作的完成,所以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地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撰稿人:袁小倍
文章类型:拆迁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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