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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设独董勿蹈上市公司覆辙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逐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使保险公司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决策和控制机制,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毫无疑问,保监会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要想预期目的,还得在制度建设上多下点功夫,尤其要注意借鉴上市公司的经验教训。因为“独董不独”、“董事不懂事”现象在证券市场中早已不是什么新闻。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没有发挥如期的作用,与制度设计有很大关系。先看选拔机制。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设立基本上与市场无关,大多来源于关系人推荐,受推荐人影响且没有竞争机制。这种选拔机制的缺陷也使同一人兼任数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现象普遍存在。不是由中小股东民主差额投票选举出来的独立董事,不可能真正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因为独立董事不是来源于市场并受市场约束,而是来源于关系人推荐,所以独立董事很难真正履行独立监督上市公司,特别是监督其推荐人的职责。选拔机制的缺陷便从源头上决定了独立董事要么是“花瓶”,要么只是“图章人物”。 再看薪酬制度。在目前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下,独立董事薪酬的多少是由被监督者说了算的。问题在于,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软,独立董事还能独立吗?经济学上有“购买会计行为”。 借用此概念,是不是独立董事行为己经被“购买”了呢? 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是必要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因有相当比例董事不直接受制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级管理阶层,董事会对公司事务判断的独立性得以保证,“内部人控制”问题发生的概率也会相应减少。因此,在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解决法人治理结构中“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 鉴于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情况,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首先应当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准备工作,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以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应占的比重。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以及对独立董事权责,特别是独立性的界定,是独立董事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是,将独立董事发挥的效用主要集中在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制订与经营决策提供支持上,以及就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和内部董事的提名发表意见,而在公司财务信息的审核和控制方面,独立董事与监事会采取相互协作的方式,共同承担这一职能。 同时,要从法律上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美国的公司治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独立董事代表股东权益对公司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前几年安然公司的倒闭,董事会特别是独立董事所组成的财务及审计委员会的失职恰恰是主要原因之一,其表现就是安然公司的董事及委员会丧失了独立性。此外,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获取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如果因公司提供虚假信息而造成独立董事判断失误,公司应负全部责任。另一方面,独立董事要承担诚信义务和勤勉义务,要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负责,要花一定时间来研究公司,这是一种法律义务。 总之,保险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要避免走过场,要让独立董事真正有职有权,勿蹈上市公司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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