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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执行是存在时效的,就执行时效,执行时效一旦经过即有可能面临胜诉判决不能执行的问题。

      一、超过时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如何处理1、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申请强制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执行时效经过的处理方式适用也与诉讼时效经过的处理方式类似,一但经过被申请人即取得时效抗辩权。

      一但被申请人主张时效抗辩会出现即使有生效判决也不能执行的情况。

      案例:栾某与王某诉讼离婚,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二中民终字第13175号民事判决书,王某2021年向北京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栾某申请执行异议,辩称:13175号民事判决书,栾某于2012年10月13日已履行完毕,一次性支付王某现金48 000元,有王某书写的收据予以证明。

      另,王某离开家之后没有向栾某主张过涉案款项,其现在申请执行,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时效。

      综上,要求法院驳回王某的执行申请,解除对栾某银行账户的冻结。

      法院受理执行异议申请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

      王某于2021年2月8日申请执行,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有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王某现申请执行显然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其执行申请应予驳回。

      依法支持了王某的执行异议。

      二、执行时效中止的法律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三、执行时效终结的法律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民诉法并未将不可抗力等列在以上法条,但是不可抗力是完全可以作为执行中止或终结的法律依据的。

      此处未将其列在法条上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既可以是中止的事由也可能是终结的事由。

      笔者认为其他事由出现,区分是中止事由还是终结事由主要要看以下几点。

      1.执行依据是仍然有效;2.权力义务人是否仍在,或者是否有权利继受者,3.执行依据是否出现确定不能履行的事由(不可恢复的)。

      只要满足以上三点其中一点的,笔者认为法院即会终结执行,否则基本会采取中本执行,即中止执行。

      但是不管如何,笔者认为还是要注意执行时效问题,即使不在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也要留下时效中止的相关证据,否则时效一但经过,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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