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纠纷中,举证责任如何承担?张印富律师遗嘱继承以遗嘱真实为前提,对自书遗嘱真实性由哪方承担举证责任,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主张遗嘱真实的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理由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2条第1款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自书遗嘱属于私文书证,原告主张按遗嘱继承,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否认遗嘱真实的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理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被告否认遗嘱的真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笔者张印富律师认为:对于自书遗嘱真实性的认定,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两个方面根据不同情形分配举证责任。
原则上由主张遗嘱继承的一方承担遗嘱真实的举证责任,但该举证责任并不是无限的,在其提供符合《民法典》1134条规定的遗嘱后,即视为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若对方提出异议,则负有反证的举证责任;在使法官对该遗嘱判断陷入真伪不明后,再由主张遗嘱真实的原告方继续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中,经不断转换举证责任,最终,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遗嘱的真实性。
在具体案例中,须结合具体案情,把握好以下几点:一、原告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的,由原告方承担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的举证证明责任。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对自书遗嘱在形式上进行了强制性规定,欠缺其中任意一项,即认定无效。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2条第1、2款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有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遗嘱属于私文书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推定为真实,认定原告方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对此,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7条“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
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
以遗书形式处分遗产的,如该遗书具备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应认定有效。
”故,应当首先由原告承担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的举证证明责任。
二、符合形式要件,但有“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遗嘱,由主张遗嘱真实的原告方承担继续补强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2条第3款规定“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能力。
”对于外观形式上的瑕疵遗嘱,不能直接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2条第2款规定推定其真实。
但如果依据证据补强规则,在经过其他证据补充之后以及依靠其他证据佐证,能够说服法官形成该遗嘱系真实的心证,则应认定该遗嘱真实,按照自由心证的原则,综合判断其证明能力。
三、符合形式要件且无瑕疵的遗嘱,如果相对方否认遗嘱是遗嘱人本人书写,由异议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且无瑕疵,但对于遗嘱是否为遗嘱人亲笔书写产生争议,对此,《民法典继承编理解与适用》观点认为“就涉及自书遗嘱笔迹真实性的认定问题,一般由否认遗嘱真实性的一方承担对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证明责任。
”通常情况下,原告方主张遗嘱继承,在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遗嘱后,即视为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如相对方提出异议,应该对其异议的理由提供证据证明;在提供了证据证明后,再由遗嘱提出方继续承担举证责任。
最终,经法官综合分析判断并不断转换举证责任,认定遗嘱真实性。
四、对“实质真实”提出质疑导致遗嘱真伪不明的,由主张遗嘱方承担补强举证证明责任。
形式真实是实质真实的基础和前提,但形式真实不等于实质真实。
若被告方有证据证明否定“推定为真实”的遗嘱或有理由质疑导致遗嘱真伪不明的,继续由主张遗嘱真实方承担补强举证证明责任,比如,可以提供遗嘱人书写遗嘱时的同步录像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双方对自己提出或反驳所依据的事实都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
最终由法官依靠自由心证,根据双方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将申请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遗嘱真实方或否认遗嘱真实方,具体视案情而定。
五、对笔迹鉴定不能、遗嘱真伪不明的,原则上由主张遗嘱真实方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笔迹鉴定需要提供比对样本,客观上不排除无法提供足够的鉴定样本或无法笔迹鉴定,导致笔迹鉴定不能、遗嘱真伪不明,此种情形下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故无法提供足够的鉴定比对样本而导致遗嘱笔迹鉴定不能的情况下,原则上由主张遗嘱真实方承担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
但是,根据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3条规定“继承纠纷中,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
在因无法提供足够的鉴定对比样本而导致遗嘱笔迹鉴定不能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鉴定对比样本而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确定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
”也就是说,如果主张遗嘱真实方举证证明否认遗嘱真实方持有比对样本而不提供,导致鉴定不能的,有否认遗嘱真实方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张印富律师,北京盈科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优秀党员,优秀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合同、刑事辩护、公司法律、婚姻家庭、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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